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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奖励款的账务处理(二)

2006-06-16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三、会计帐务的具体处理:

  1、针对第一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该项合同在2005年末预计总成本为1200万元,截止2005年底实际发生成本240万元,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10万元,并要求开具建安发 ,工程结算(含奖励款)为192万元,(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2005年完工程度=240/1200*100%=20%

  2005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510+10)*20%=304(万元)

  2005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1510+10-1200)*20%=64(万元)

  2005年度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20,000元

    或应收帐款   1,920,000元

   贷:工程结算     1,920,000元

  在考虑奖励款的合同收入下做相关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0元

    工程施工—毛利     64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0,000元

  2、针对第二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 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10万元,其中建设单位甲公司已代扣0.7万元个人所得税,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再补交0.3万元个人所得税。

  (1)针对第一种形式:

  如果是受奖励个人领款,施工单位不做帐务处理。受奖励个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0.3万元。

  (2)针对第二种形式:

  收到奖励款时:

  借:现金   9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贷: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元[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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