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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会计处理(一)

2006-06-02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企业在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当期,应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为:

  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2、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原提取当期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已提取减值的资产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损益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处置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3、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分析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就某项资产的取得成本或原价相同,但在企业持有该项资产的未来期间内,可能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在最终处置该项资产时按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损益不同:

  (1)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对该项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预计净残值等的确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从而导致企业每期按会计规定与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同,从而使得处置时计算的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不同。

  (2)在持有资产的期间内,可能由于某些迹象表明有关资产发生了减值,从而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该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如果企业在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则在以后期间,因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对折旧的提取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在处置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时,按会计规定计算的资产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处置成本不同。

  (3)如果企业对某项资产已提取了减值准备,未来期间由于原提取减值时所依据的迹象消失,导致企业全部或部分地转回原提取的减值准备,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及继后期间折旧或摊销额不同,导致在处置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时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处置成本不同。

  (4)除以上因素外,可能还存在其他影响被处置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处置成本不同的情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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