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主营业务收人,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
例如,永明公司11月份销售A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 000元,其中包装物价值40 000元(包装物不单独计价核算);增值税额45 900元;账款尚未收到。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15 9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27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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