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批发企业销售商品按照实现的销售收人和按规定收取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如,斯敏公司销售给某商店商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注明价款150 000元,增值税额25 500元,收到该商店开出的转账支票一张。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5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1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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