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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物赠券“的账务处理

2006-06-01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不少商家为了促销,利用向顾客返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这一做法国家并不提倡、商家却乐此不疲,因此会计核算人员熟悉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例:某图书中心为了吸引顾客,决定顾客每买满100元的书送10元赠券,此券用于在本中心内再次购书时使用(有使用期限),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要考虑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对赠券有使用限额,比如买100元的书只可以限额使用最多10元、20元的赠券;二是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限额没有限制,比如一顾客买100元的书,而他手上有100元未使用的赠券,因此他无须付一分钱而凭着图书中心的赠券就可以将书拿走。

  无论商家采用以上哪一种赠券的方式,首先要设立备查账薄,详细记录送出、收回、留存在顾客手中的赠券。因为对商家来说,这是很可能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一、对赠券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采用“每次限制顾客的使用金额”的方式,赠券的实质是一种优惠购买凭证、是商家对顾客再次购物时享受折扣的一种承诺。这种销售方式是一种实质上的商业折扣销售方式,只不过折扣率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而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数。

  商家只需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入账和开具销货发票。比如,一顾客购买130元的书,按规定可以使用15元的赠券,商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现金 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98.29(115/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1(115/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价)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进价)

  发票上应注明书价130元、折扣15元、净额115元。如果收到115元而开具净额130元的发票。那这样的折扣就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会导致销售金额加大,增加增值税额。因此需要商家注意的是: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一定要让顾客明确,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赠券只相当于折扣券,不是现金。这样既不违规,又不会使销售析扣成为现金折扣而加大自己的负担。

  二、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金额没有限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上述的限额使用。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已经不能成立、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如果顾客全部使用赠券,这样的一笔销售就是无偿赠送;如果顾客部分使用赠券,那就是部分赠送,它是完全不同于折扣销售的另一种促销方式。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应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比如,一顾客购买100元的书,使用了100或85元的赠券,假定书的进价为70元(不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家的账务处理应分别是:

  1.顾客使用100元赠券

  借:经营费用 84.53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2.顾客使用85元赠券

  借:现金 15(100-85)

    经营费用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商家在发放赠券时都不做账务处理;

  2.在确认赠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薄上记录的赠券金额注销,使记录和实际发放在外的仍然有使用效力的赠券相符;

  3.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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