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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对外出租如何确定计提折旧时间?

2015-08-19 14: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2012年3月份完工后,当年5月份出租,当年12月份账面上转为固定资产。对此,是应该从实际投入使用的5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还是应该按12月份账面转固后次年1月份计提折旧?其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企业5月份将开发产品出租,已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将出租的“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并从6月份起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