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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货物赠与客户财税处理

2015-01-20 10: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期合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成本为80元,外购和资产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
  送出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二)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8)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
  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2.调增业务招待费
  对于业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政策: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
  按照一般的财务惯例,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共识。
  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资本化)货物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业务招待费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