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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上)

2015-01-19 11: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
  (一)开办费的概念
  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
  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
  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
  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三)开办费的内容
  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性质的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小结】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