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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固定资产与残值收入的区别

2015-07-06 10: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出售旧固定资产的收入,是指固定资产仍有使用价值,还可以继续使用,将其出售的收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是指固定资产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将其分解后变卖铜、铁等废料的收入。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按如下规定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销售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应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一般纳税人依适用税率(17%、13%)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依3%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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