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交税金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各种应纳的税金;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计入有关科目;正确反映各种应交纳的税金,并按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 为了总括地反映各种税金的交纳情况,会计核算中应设置“应交税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方登记已交纳的税金;期末余额在贷方时反映企业应未交交的税金;若余额的借方则反映企业多交的税金。该科目应按税种开设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主要的明细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资源税”、“应交房产税”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由于各种税金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这里只分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核算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