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基础 > 正文

对企业工商年检审计应关注的风险

2014-12-12 13: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股权(实收资本)的审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6号文。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在社会上涉及公司股权的纠纷亦不断增加,为了有利于开展对企业工商年检所涉股权的审验,现将有关股权审验应关注的风险分析如下:

  一、 有限公司股东规范运作基本特征

  1.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确认。

  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按照股东的出资前后包括原始股东,继受股东(受让股权),新增股东。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交的出资额。股东未交纳所认交的出资额,应当向以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可给以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股东依法登记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企业股东名册。如股东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股权证书),同股票一样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或出资的凭证。

  5.股东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6.出资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并非全部都是公司的股东,只有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该出资人方可成为公司的股东(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二、 关于虚假出资(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

  (一) 虚假出资特征: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1. 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 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段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 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4. 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

  5. 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计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 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责任

  1.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

  2.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交足出资的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债责任。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法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 关于空股股东

  空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为凑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数而请来的不需要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股东,空股也就是指没有出资的股东。按公司法规定,空股是无效的。空股股东未实际出资,不应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空股股东不能参与公司分红,转让股权。对公司外部产生的债务需追究股东责任,而空股不得免责。

  四、 关于股东抽逃出资

  (一) 股东抽逃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 股东将出资的货币资本通过向公司借款的方式抽资。

  2. 通过关联方交易将股东资本转入关联交易的一方(自然人公司)。

  3. 股东将出资的实物资产股本抽调或移交他人使用。

  (二)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1. 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公司法规定通过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本退还公司。

  2.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责任。股东在出资后抽逃其出资的已经构成对法人财产权的侵害。

  3.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抽资行为而遭受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4.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 关于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股东往往是因其所具有特殊地位,名誉或其他原因而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的股东。干股股东不承担实际出资,但却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规定干股股东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干股股东不能以受赠而免除其干股股权应尽的法律责任,干股股东为注册股东,不能因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而可免除其股东的责任。

  六、 关于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从原股东持有转为他人持有权利的变动事实。股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股权交易。具体说,股权出让方收回投资失去股东资格,对于受让方,是对公司投资的加入并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

  (一) 确认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1. 公司必须依法成立,有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公司股东拥有公司合法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名册,股权证明书)。其中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 股权转让方式是股东的真实意愿转让。

  4. 股权转让必须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包括在股东名册上的变更登记和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完整的股权。

  (二) 股权转让确认的程序

  1.股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内部其他股东。内部转让可由公司向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公司股东股权内部转让的报备手续;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不仅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全部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于他人导致公司被兼并。对于股东股权外部转让应由中介机构实施股权转让变更验资程序。

  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他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都应进行股权价格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同时在股权转让之前应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办理政府部门外经贸委的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国投资企业称为股权并购。按规定,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款。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对企业年度工商年检审计中应十分关注企业在存续期内其股东及其股本(股权)的变更情况。关注其变更的法定依据和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股权纠纷,以有效地防范工商年检审计的法律风险。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