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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费用的核算和处理方法

2014-12-04 10: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长期借款的核算。“长期借款”是负债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反映借入的本金及应计利息;借方反映归还借款的本息;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额。该科目应按贷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于生产经营开始当月一次转入损益。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 “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长期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企业由于借入长期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的处理,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法:A、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B、是予以资本化。

  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对长期借款费用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而借入的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2、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购建固定资产所借款项除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3、在清算期间所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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