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的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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