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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包含内容

2010-05-06 23:2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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