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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协作费可否税前扣除

2010-05-06 23:10     来源:     

  【问题】

  对于资产评估公司收取的评估收入,其中有一部分需要支付给合作单位的业务协作费(合作单位出具正式发票),在缴纳营业税时能否将这一部分的业务协作费冲减营业额?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营业税可差额纳税的限于以上规定,贵公司所说的“业务协作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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