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基础 > 正文

单位收取的建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09-07-09 23:52     来源:     

  【问题】

  单位收取了职工集资的建房款,将其挂在“其他应付款”上,建造房屋时增加“在建工程”,减少“银行存款”,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解答】

  单位代收职工集资的建房款时,增加“其他应付款”。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法律链接:

  (1)根据《》(财企[2000]295号)和《》的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2)根据《》(财会[2001]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