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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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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8 10:20:19

纳税服务网

  市场竞争是残酷无情的,在竞争中,有的企业能盈利并得以发展壮大;有的企业可以维持自身的生存;而有的企业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过程,纳税往往滞后于生产经营环节,故而在企业清算的时候,税收工作还得进行,原因就在于企业清算时还未履行完其纳税义务。

    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并不会因为企业处于清算的悲惨境地而免予税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尽量减少支出的话,方法只有一个,即在企业清算方面下功夫筹划。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经营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原因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所以说,企业法人资格在企业清算后消失,但少纳税款却是符合自利动机的。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独有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税法已经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有明文规定,那么究竟如何在企业清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呢?

    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这个方式主要是为了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其具体途径是尽量造成亏损,冲减利润。例如,丰泰公司于5月下旬讨论准备6月1日解散企业,但发现公司1~5月的盈利预计有10万元,若清算开始日定于6月1日,则1~5月应纳所得税额为100 000元×33%.于是,丰泰公司决定推迟解散日期,于6月20日宣告解散,随后进行企业清算.在6月份,公司发生费用18万元,盈利8万元。因此,清算日改为6月20日后, 1~5月亏损8万元,6月份清算所得为8万元,抵减上期亏损后,则无需缴纳所得税.两种清算方案的税负差别达到3.3万元。

    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这个方式主要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捐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基本思路是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另外,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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