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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个税起征点 国税局调整年终奖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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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7 10:26:38

中国会计网
 因为新个税起征点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昨天从北京媒体传出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调整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年终奖分两种情况缴个税。对此,浙江省、市税务部门表示,他们也从网上看到了这一消息,但尚未收到国税总局的相关通知,不过可以肯定的,只要各单位的年终奖是在1月1日后发放的,月入在1600元以下的工薪阶层肯定将享受到新税法的好处。

    两种情况计年终奖个税

    据北京晚报采访北京地税局的消息称,此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此外,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张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为35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结果为3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6000×15%-125=5275;与新个税起征点实施前并无变化。
    而月收入高于800元但低于1600元的工薪阶层在拿到年终奖时显然将享受更多实惠。
    以月收入1200元的纳税人为例,假定他的年终奖是6000元,按照新的个税起征点1600元计算,应纳税额=[6000-(1600-1200)]×5%,为280元。
    但如果按照个税起征点800元计算,这位纳税人月收入高于800元,不仅不能扣除月收入与个税起征点的差额,而且在计算应缴个税时也不能减去这一差额。这样,纳税人需要缴的个税就是300元,比使用新个税起征点要多交20元。

    多发一元钱可能多交上千元税

    此外,在年终奖的发放上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个税税率的级数不同,所扣税率也不同,因此有可能存在多发一元钱,要多交几百甚至几千元税款的情况。
    比如小张发6000元年终奖,而小刘发6001元年终奖,他们的月入都超过16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办法,小张应交个税是6000×5%-0元=300元,而小刘是6001×10%-25=575.1元,因此别看小刘比小张多发了1元钱年终奖,但事实上,小刘要比小张多交275.1元。
    同样道理,24000元也是一个临界点。如果你发了25000元年终奖,你应交税款是25000×15%-125=3625元,你实际拿到21375元。还不如发24000元年终奖的人,他的应交税款是24000×10%-25=2375,实际拿到21625元。比你实际还多拿250元。而发24001元,则要交3475.15元个税,比发24000元年终奖要多交110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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