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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www.canet.com.cn

2006-10-21 10:09:43

中国会计网

原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经济日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上述规定是为了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孙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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