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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版车船税9月起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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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9 10:30:33


  备受车主关注的新版车船税正式敲定开征时间。27日,深圳市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从9月1日开始,深圳开始按照新的车船税税费标准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

  公交车减半征收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地税局副局长章家寿介绍,即将执行的新版车船税,在各项税额标准上都有大幅度调整。其中,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由原来的280-310元上涨为600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小于20人)由原来的280元上涨为48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从原来的240元上涨到420元,并新增了微型客车这一税目,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1升的客车,每年需缴纳车船税240元。其他车辆每吨税额由过去的60元上涨为96元。

  除了对资费标准进行调整,考虑到公平税负,新版车船税也对过去的减免税项目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一方面,取消了对港口作业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财政经费单位的自用车船的免税规定,上述车船需要全额缴纳税费。

  另一方面,重点对部分主要用于民生服务的车船以及部分低收入群体的车船使用进行减免税,包括非机动驳船以外的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此外,为了鼓励城市公交发展,对此前需要全额缴纳车船税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也将减半征收车船税。

  与“交强险”捆绑缴纳

  在缴纳方式上,深圳车主可在购买“交强险”时同时缴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将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对于已经购买2007年度“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对于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新版车船税将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1日,过期未缴纳者,从滞纳税款那天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入境港车也需缴纳车船税

  深圳即将开征的2007年度车船税中,从香港入境行驶的香港机动车辆也需缴纳相应税款。

  27日,地税局阮一迅处长介绍,此次需缴纳车船费的香港机动车辆,是指长期入境、拥有广东省派发牌照的相关车辆。偶尔入境的香港车辆,其车船税的征收不在深圳管辖范围之内。

  香港机动车辆税费的缴纳,不走与“交强险”捆绑缴纳的方式。纳税人需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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