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税务资讯>税务动态>正文


车船税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征缴

www.canet.com.cn

2007-6-12 10:02:12

中国会计网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打印】【关闭

 
上一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或延期提交
下一篇:国税总局副局长谈中国税改新空间

·寻找税改新方向·国税总局副局长谈中国税改新空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或延期提交·不缴车船税每日扣万分之五滞纳金
·出口退税率大调整进入倒计时·广州:月缴公积金超过部分征个税
·财政部修改燃油税方案·税改:2008年迎来实质操作
·增值税试点 基层忧心税收压力·保险公司7月1日起代收车船税 一年后要查完税

网校课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