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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月缴公积金超过部分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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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9 21:33:34

中国会计网

  原标题:月缴公积金最多6054元 超过12%部分征个税

  昨日(视野注:2007年6月8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将下一个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最高上限调至15135元,缴存比例仍为5%—20%,但其中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的职工,缴纳公积金12%以上的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缴存基数最高上限升至15135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今年6月至7月进行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缴存调整工作,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不得以2007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2006年无变更为由,拒绝办理本年度的缴存调整工作。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820元,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3027元。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缴存比例方面,下一个缴存年度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据最新标准,按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算,在下一缴存年度中,广州职工每月公积金缴存上限为15135×20%+15135×20%=6054元。通知还强调,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个人部分免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超过12%部分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联合下发的通知指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昨日下发的通知中首次明确,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如果职工缴存基数超过3027×3=9081元,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困难职工个人部分可免缴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如果职工的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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