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税务资讯>税务动态>正文


税总明确向地震灾区捐赠的个税征管问题

www.canet.com.cn

2008-5-23 0:39:15

中国会计网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指出,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说,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打印】【关闭

 
上一篇:财政部上调磷出口关税 平抑化肥价格保粮食安全
下一篇:没有了

·个税筹划五步曲寻找最佳节税点·独资企业是向地税申报个税吗
·不纳税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专家细说个税法规·个税代扣代缴检查将加强
·北京地税局局长称拟对住房公积金征收个税·沈阳实物福利开始上税 单位年货已经在个税
·广州地税:转让自用5年唯一家庭用房免个税·适应新个税起征点 国税局调整年终奖纳税办法
·个税扣除标准为何定在1600?国税总局负责人·个税设计失公平 拾了芝麻丢西瓜

网校课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