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制度源于《宪法》,但《宪法》将审计对象仅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绩效审计的发展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也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可见,我国开展的绩效审计实质上处于一种不完全的法律授权状态,而在法律上明确绩效审计的权限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公布对政府部门效率和效果的审计意见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因此,取得立法支持是我国开展绩效审计当务之急。
二、准确把握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目标
发展我国绩效审计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审计理论、审计技术和方法,但由于我国绩效审计环境与国外有着较大的差别,绝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绩效审计的模式,必须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相适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绩效审计发展战略。
首先应制定改善绩效审计环境战略,创建良好的绩效审计环境,积极争取各级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其次应制定分阶段发展战略,绩效审计发展战略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用15年时间,在行政型绩效审计模式不变的情况下,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开展绩效审计,并逐年提高绩效审计比重,力争达到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并重;第二阶段再用15年时间,在人大监督体制完善的情况下,选择合适时机由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转变,开展全面的绩效审计,完成向以绩效审计为主流的现代化国家审计的转变[4].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的现状,党和政府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与此相适应,现阶段国家审计机关应紧紧围绕上述目标开展绩效审计,加强对政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监督,强化科学发展观和绩效理念,促进政府增强责任,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三、完善我国绩效审计的政策选择
(一)建立健全绩效审计的法规体系,明确绩效审计法律权限
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主要由宪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当前,我国尚不具备修改《宪法》的时机和条件,在新《审计法》已经修订重新公布的情况下,首先应考虑在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绩效审计的概念、标准、实施范围等内容,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权限;其次,在总结我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制定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的一般准则和现场操作指南,为审计人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以指导审计人员科学有效地开展绩效审计工作。
(二)理顺绩效审计的内容
我国近期绩效审计的内容应包括经济性、效率性、效果型及合规性审计。从国外绩效审计发展来看,合规性审计是多数国家绩效审计的内容之一,但不是这些国家开展绩效审计的主要目的和关注重点。相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等问题,作为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合规性审计仍然是我国绩效审计的一项主要内容。
(三)加强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是确保审计成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措施。绩效审计的影响主要有量化的经济影响、量化的非经济影响、质的影响等几方面。其中量化的经济影响是衡量绩效审计工作成果的重要和明显的指标。通过加强跟踪审计,以经济性和效益性为明确的审计目标促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能够实现可量化的审计影响,从而引起政府、人大及社会各界对绩效审计工作的重视、关注和支持,达到改善绩效审计环境、推动绩效审计发展的目的。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绩效审计结果得以有效落实
应在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我国法律赋予人大的质询、罢免和撤职等监督手段,强化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效率低下及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问责,以确保绩效审计成果有效落实,减少和杜绝屡审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