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实施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协调。在任何一个公司中,如果作为出资人及其所有者的股东的利益目标与企业的经营者目标不一致,那么,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不成立,由此进而导致企业的经营者在公司财务方面不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代理人经常会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委托人的利益,如道德危机、逆向选择等。为减少或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所有者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方案,试图以此来缩小两者之间的效用差异。然而,激励方案的存在仅仅能够缩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目标的差异,无法避免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的发生。因此,设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一种有效的所有权监督制度,激励并约束企业经营者为所有者谋取最大利益,是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第三,构建财务人员的激励制度。企业财务人员长期从事相对单调的财务数据的核实、清理,财务报表制作,交易明细查实等工作,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工作业绩不能像公司一线的业务部门那样富有弹性,不论企业盈利还是亏损,审计和会计工作本身并不容易发生工作内容的波动。因而,多数公司在财务人员的激励问题上一直是个相对空白点,即使存在激励措施,激励效果也不明显。公司财务人员的职责对公司的经营安全责任重大,但其业绩衡量却缺乏一个与企业业绩相一致的标准,致使不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现金,或者出卖公司内部财务信息获取非法利益。所以,未来的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制度中,应当建构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和激励财务人员的工作。把财务人员的业绩和他们的个人信用、他们提供公司以及股东的信息质量挂钩,以此不断提高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减少因为财务信息不真实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第四,把道德信用作为公司财务审计、会计工作等职务行为的工作底线。正式的制度对遏制违规(法)行为固然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决不能仅止于此。“他律”不是万能的。公司财务上的欺诈行为有些完全是出于“自愿”而做出的甘冒违规风险的选择。人类生活当中相当多的行为不是理性所能直接控制的,对于这类处于自愿的非理性行为,正式制度就力所难及了。因此,我们认为,企业财务审计与会计制度中,应当把道德和信用质量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录用、职务行为实施、业务绩效考核的首要标准,把道德和信用的“自律”作为财务工作的底线,建立相应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评定的等级进行绩效激励和授权赋能。
(二)公司财务中道德审计制度设计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单纯依赖正规的财务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财务审计与会计行为是不够的,挖掘隐含在企业财务行为当中的潜在道德资源和信用资本,使审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道德充分地内化为企业和财务人员的信守标准,是规制审计和会计失范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最根本的出路。而这种道德的审计制度的建立,既需要外部社会条件激励也需要对财务行为信用质量的社会评价。
第一,外部制约与内部制约的结合。
企业的财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因素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企业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这种行为的可接受程度包括财经法纪、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价、所有者对会计应承担的财务责任履约的要求及评价、社会要求会计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对审计年报真实和公正性的信守,等等。它是企业会计和审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企业财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制约或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制约因素是行为主体(财务人员、公司)的行为意识。它指的是企业会计和审计对自身利益及各种相关因素的认知程度,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识程度,对自身与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认识程度等。这是企业会计和审计的内部制约因素,也是自我激励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