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允价值在其他相关准则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指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第八条指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第九条指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指出: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五条指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帐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六条指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帐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存货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存货
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指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五条指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