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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对经适房等13项价格实行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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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4 9:59:51


  记者前天(22日)获悉,从11月1日起,省物价局将对教育、机动车停车、物业服务、经济适用房等13个项目的政府制定价格或调整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这一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此次调整的13个项目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等公办教育培养成本,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等民办教育培养成本,城乡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城乡公共交通(含船渡)营运成本,机动车占道停车的服务成本,垄断经营的经营成本,出租车营运成本,高速公路通行经营成本,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的销售成本,环卫有偿服务成本,垃圾处置服务成本,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旅游景点经营成本,经济适用房及专项用房的开发成本。

  省物价局指出,凡属于上述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按照权限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同时,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这是为了政府在定价或调价时能更加清楚地掌握相关行业的成本情况。”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定价权限实施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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