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相继请来两家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和复审,二者算出的工程造价相差悬殊。建设单位认为,审计造价高的那家公司给自己造成了46万余元的损失,将其告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认定建设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审计单位给这家单位造成损失,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介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巫山经营部(以下简称巫山经营部)职工宿舍楼工程竣工后,巫山经营部在2003年2月11日与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申达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该楼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同年3月,恒申达公司作出《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624万余元。
为了能对工程造价有一个准确的数据,巫山经营部又委托重庆市万州区柜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审计报告》进行复审。2005年1月,该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复审报告》显示,工程造价少了46万余元。
两个结果相差竟达46万余元!巫山经营部十分纳闷,认为恒申达公司对工程造价存在虚高审计的问题,造成自己多付钱给工程施工单位。在与恒申达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去年年底,巫山经营部一纸诉状将恒申达公司起诉到巫山县法院,要求恒申达公司赔偿损失46万余元。
巫山县法院一审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巫山经营部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
市二中院二审后认为,中石油巫山经营部提出恒申达公司在审计中作虚假认定的证据不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系《审计报告》造成的损失,法院也不能确定中石油巫山经营部主张的损失已经存在。近日,市二中院驳回中石油巫山经营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