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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计“屡审屡犯”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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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3 10:06:34

《财经》网络版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认为,审计中屡屡发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预算缺少政治控制。预算是由政府提出还是由议会提出这并不重要,关键是要经过一个民主的、认真的审议过程,审议过程是通过公开的讨论、公众的参与来进行的,这样审议下来的预算,才会有权威性。暗箱操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性。

  他指出,审计的问题,源头就在预算,现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公共预算,公共预算有几个含义。包括预算有科学的分类和计划,大家能看懂预算,要经过民主程序的审议,要经过人大的审议,它一定是公开透明的,不仅仅是处于审计机关的监督之下,同时也是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的。

  在很多国家,预算就是法律,不遵守就要受到制裁,我们还没有树立起这样的观念,相应制度也不完善。我们国家的预算,是由政府提出的,到人大后基本不加更动,行政部门很容易认为这个预算就是我定的,不把预算当一回事,执行时也就会随意挪用侵占。

  近年来,我们国家努力建立法治政府。蔡定剑认为,法治政府最起码的要求是要能够依法理财,财都不能依法去理,其他事能依法做吗?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部门在自己作主花钱,而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民主的财政,管钱的部门严重缺少这样的意识。

  预算中存在许多技术性问题,比如不够细化,但他紧接着指出,技术过程和政治过程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关的利益方应参与这个过程,使得挪用等屡禁不止的现象在制度上没有空子。

  他指出,屡审屡犯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问责不够。我们说要处罚违纪人员,都是查处具体违纪的那些人,但是,预算违法,一定是那个部门的领导违法。不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只追求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怎么可能杜绝违法行为呢?查具体的违法人员,很容易流于“法不责众”。必须由部门首长承担责任,由他来监督、具体管理、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现在全国人大对部门负责人有问责权。政府各个部门的领导人,对国务院负责,同时也要对人大负责,部长也是由人大任命的,违反了人大的决定,该辞职的辞职、该撤职的撤职,没有这样的政治责任,部门的违法行为是难以遏制的。

  财政部门本身违反预算,也是“屡审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年,财政部对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也有部门认为,财政部门把很多权利收到手上,又不能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财政部要承担相当的责任,作为国家财政的主管部门,如果自己违法,怎么能起到模范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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