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余较多。天保工程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森工企业的养老保险财政补助,一直是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1997年在职职工缴费人数和标准“固定不变”拨付的。但森工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后,在职职工人数大幅减少,造成森工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这项补助资金使用不完,结余较多。审计抽查云南、四川、甘肃、山西和黑龙江5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结余这项资金2.4亿元,占同期中央财政拨付给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33.4%。
(二)森工企业负担重。
一是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施天保工程以来,上缴给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和利润逐年增加,这样做虽不违反规定,但使企业负担逐年加重,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天保工程补助资金发挥的作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5家森工集团公司2000至2005年得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13.8亿元,用于其下属森工企业森林管护和基本养老保险等支出,但同时5家森工集团公司又要求下属森工企业逐年增加上缴的管理费和利润,2005年上缴额为2000年的1.5倍,6年共计26.9亿元。
二是国家对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免除债务的政策未能全面落实。2005年6月,国家下达给8省(区)天保工程区第一批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免除额共78.5亿元。至2006年11月,尚有49.1亿元未予免除。在这49.1亿元中,有34.9亿元(占71%)应由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予以免除,但由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这部分债务所发生的损失如何补偿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导致这部分债务未能免除。
(三)天保工程区存在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问题。
一是滥伐盗伐林木。据28个县、局提供的资料,2004年滥伐盗伐林木1882立方米,2005年为4146立方米,上升120.2%。2003至2004年,河南省洛阳市公路管理局未经许可在天保工程区内占用林地71亩建设公路,擅自砍伐林木281立方米。2005年,黑龙江省呼玛县兴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在天保工程区内开采铁矿,违法占用林地89亩,毁坏林木35立方米。
二是森林后备资源受到威胁。如2005年,龙江森工集团按照天保工程定产执行的采伐量中,有70%是属于森林后备资源的近熟林和中龄林。主要原因是应作为木材生产主要资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的蓄积量(不包括禁伐区的)仅占其森林总蓄积量的4.3%。又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2005年森林蓄积量与天保工程实施前的1997年相比,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减少了41%。这表明符合木材生产要求的主要资源在不断减少。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下达审计决定书。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调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天保工程实施6年多来,森工企业职工人数、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物价水平以及森林资源状况等,与天保工程实施初期相比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实施方案》确定的有关政策已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现实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调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一是根据森工企业职工人数、工资和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动态安排基本养老保险等财政补助资金额,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进一步合理调减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以促进森林后备资源的恢复与增长。三是重视并研究解决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以更好保证天保工程建设资金的需要。
第二,减轻森工企业负担。目前森工企业的负担既包括历史遗留的债务负担,也含有森工企业政企合一和企业办社会的管理体制所带来的负担。为解决森工企业负担重问题,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协调和全面落实债务免除,二是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天保工程区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森工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