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面清查正式由自查阶段推入了审计阶段,并为审计核实步骤提供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在资产盘盈中,凡清理出的“小金库”和账外收入比照货币资金盘盈处理。
根据该办法,如果单位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若产权属于部门内其他单位而被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账面价值申报无偿划拨。
但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要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中央级的单位其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需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