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查屡犯,整改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整改工作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也不够,审计机关往往独木难支。二是少数被审计单位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整改不彻底。三是做法不科学。现在审计机关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既要进行审计查处,又要监督整改,实在是“分身乏术”。四是执行有障碍。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一些审计建议也不具有强制性,难以落实到位。
2007年,国务院召开了审计整改工作专题会议,这充分说明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为审计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应补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上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整改工作的负责人、时间要求以及相应的罚则,并明确审计机关在整改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在审计机关内部,要在审计业务程序上增加“监督整改”为必经环节之一,将其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审计人员学习掌握。要建立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政府向同级人大定期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制度,积极构建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结果公告制度。将整改列为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之一,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促进提高整改效率和效果,可以促使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审计机关应强化和规范审计整改工作。要明确界定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审计管辖之外的整改应由外部各方面分工负责,形成促进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全面整改的整体合力,提高审计整改结果的综合利用效果。
面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审计部门,需要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和中央各部门携起手来,所有的监管部门都能够行动起来,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审计整改工作环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让其无处藏身。
期待“风暴”不再,公告依旧
审计公告制度主要是增强政府审计行为的公开透明度,我国2002年开始实施审计公告制度。在审计长李金华看来,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行为公开化主要包括:如实全面地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按照政府的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
关于公开审计报告,《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里的用语是“可以向”,而不是“应当向”。换言之,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审计部门有选择的义务。据此,看看审计署早在2004年就作出的“力争在2007年审计结果全部公告”的承诺,再看看历年来审计报告的不留情面,审计署致力于建设透明政府、广纳社会监督的决心无需怀疑。
通过几年的审计公告,我们发现以“集中点名”较之于“日常点名”,我们更看重后者。当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然建立,审计查出的重要案例主要都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没有必要像在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之前那样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列举许多具体事例。同时,限于篇幅,审计查出的所有重要案例也不可能一一列举。一个正常的、健康的、理性的社会,所有的公共事务都应该按照其自身的逻辑运转,运动式、风暴式的运作或许会有短期的成效,但以长远计,需要制度化、常态化的运作。可以想象,“审计风暴”的威力仅仅在每年的6月下旬才“来也匆匆”,其对被点名单位的威慑力也常常是“去也匆匆”。除了上面两个因素,日常点名更能发挥社会监督的威力。因为日常点名,公众和媒体可以有较多的精力关注和报道有关问题,追踪问题的解决,从而让审计效力持久发挥。温家宝总理说:政府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是接受人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指标。人们称赞审计过去所做的工作,更对未来寄予厚望。只有把审计过的财政预算单位情况,较为详细地公开公布,才能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人大等全方位的监督作用,才能震慑违规违纪单位、发现犯罪线索。应该把这种做法制度化和常态化,不点名不是制度化和常态化,更不是理性化。也不利于发挥全方位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社会效果,更不利于监督问题的整改、纠正和处理,所以我们期待审计报告的日常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