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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需引入审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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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7 14:44:15

中国会计网

 

  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规定今后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等五道程序(2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A1版)。

  国家有关部门认识到药品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出台政策予以规范,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然而,细读《守则》全文,我认为还缺乏一个明确、可操作的事后审查和问责机制,给手握药品定价大权的人员上“紧箍咒”,这将影响实施的效果。虽然,《守则》第十三条规定“医药价格管理人员要认真遵照本守则开展有关工作。对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上级领导要及时指出错误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但这显然过于含糊、笼统,而且处罚过轻,难以达到警示和惩戒作用。我们应当明确,如果药价出现虚高、背离成本价值过多时,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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