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水利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该套办法共七章32条,全面规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的职责、权限、内容、程序以及罚则。该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在办法中规定了审计的详细内容。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六种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该套办法的出台,是水利行业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更加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行为,为防止和查处不正当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