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周树藩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脱钩改制以来,政府一直在推动事务所的内部机制建设,推动“三大战略”,但实际上还有一个核心问题没有解决好,就是合伙文化的建设。合伙文化建设就是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这个问题在合伙文化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解决事务所内部矛盾,消除合伙人之间互相扯皮的现象,这是个最好的途径和方法。
深圳邹招保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邹招保表示,在任何国家,中小型企业都占大多数,需要小规模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为他们服务。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可为国外的中小型企业进入中国提供特色的、多样的优质服务,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可以为中国数量庞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质优价廉的会计服务,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应该从立法角度,在组织形式上确定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是重要组成部分。从市场角度来讲,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行业特点,也符合市场需求,将对事务所的规范化运作,对行业的有序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应该得到社会公众以及行业的认可”。
合理设置准入条件
仔细斟酌《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该修正案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着非常严格和苛刻的条款,即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应当包含设立人的姓名;其设立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人应当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有最近连续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7年等。
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旦立法通过,在一段时间内,会不会出现设立高潮呢?
周树藩认为,不能简单地判断会出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高潮。事务所数量的多少,特别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它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是说《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对合伙人入门环节的把关是非常重要的。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机构,是承担巨大的社会鉴证职能的机构,在事务所设立之初的审查是很重要的。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时候,应该发挥行业协会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行业监管。
马洪也对一旦立法通过出现设立高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有可能出现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高潮,政府部门要拿出相应的对策。我们可以借鉴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做法,建立合伙事务所的退出机制,对禁止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执业进行相应的松绑,从而更好地为个人事务所、合伙事务所之间的角色转换搭建桥梁。”
邹招保建议,国家应合理设置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以鼓励高素质的优秀专业人才投身注会行业。
此外,深圳业界普遍认为,执业质量的好坏,是整个行业治理的问题,不能归结于某种组织形式。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活跃整个会计师市场是很有帮助的,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肯定会有很多人去尝试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市场行为。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通过立法,从数量上讲,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将来也许是主要的事务所组织形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大元 陈俊峰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