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灵宝市法院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高某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1999年5月至2000年6月,高某担任灵宝市西闫乡西吕店村会计,卸任后并没有将其在任时经管的会计资料移交给下任会计。也未经农经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2005年12月30日,灵宝市农经审计站对西闫乡西吕店村1998年以来的账目进行审计,要求高某移交经管的会计资料,高某却拒不交出自己所经管的会计凭证及账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相关审计部门检查时,为逃避检查,拒不交出其经管、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