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认为,制定中国会计准则、完善准则体系、促进中国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过程中,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方面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努力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与趋同;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以此来规范和解决中国当前的会计问题。具体来说,他认为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是充分考虑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会计实务发展情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主要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公允价值容易取得,许多交易或者事项采取了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在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某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因此对于公允价值还不能广泛应用,对此我们在制定我国会计准则时,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采取了适度、谨慎的态度,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特殊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比如衍生金融工具等。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
二是充分考虑中国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点,将基本准则定位为部门规章,作为一项法律规范。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概念框架,还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公告,尽管起着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作用,但都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中国的基本准则属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确保了它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它仅仅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但不构成会计准则,那么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不仅达不到它的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认可。
三是充分考虑中国的语言习惯和法律用语,使中国会计准则的行文更加接近中国实际和中国习惯。
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常由引言、目标、范围、定义、规范的主要内容、披露、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等部分组成,但是这一模式并不完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行文习惯。中国的法律法规通常采用“章节”架构和“条款”式行文结构。作为中国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起草我国会计准则时,我们在保证准则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同时,对准则的行文及其架构采取了“中国化”,即采取了“章节”、“条款”式,使之更符合中国法律用语和行文习惯。与此同时,在准则语言上,也尽可能中国化、规范化和通俗化,以使中国会计准则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和执行。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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