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是否确认期权费用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与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很大的区别: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很大,二级市场股价不能视为股票的“公允价值”;二是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中国证监会“表示无异议”(实际上是审核),需要漫长的等待,行权价格的确定与股东大会批准时的股价可能相差很大。
会计准则第11号的一个重要假设是股东大会批准股权激励当日的股票期权理论价值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而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是建立在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的,这个假设在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不成立的,以“不公允”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何以能够推导出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呢?
会计准则第11号提供的成本费用信息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 一是不符合“可靠性”要求。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伊利股份、海南海药的巨额期权费用并不是企业真正发生的支付给高管的工资薪酬。
● 二是不符合“可理解性”的要求。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把期权费用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冲销当年利润,这是不恰当的。即使要确认所谓的期权费用,也应该作为营业外收支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
● 三是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二级市场股价暴涨暴跌产生的差价能够作为期权费用来处理吗?
因此,按照会计准则第11号确认的公司经营利润数据是“严重失真”的、扭曲的会计信息,人为地丑化了股权激励制度,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这种现状亟待有关部门的关注与解决。
来源:《董事会》 作者:艾西南 (作者为财富联合集团北京星光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