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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所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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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1 14:21:12

上海证券报

  对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要求,2007年度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程序及信息披露中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大量公司未披露或基本未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这类公司达38家,占全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45.8%。

  2、披露的变更原因过于简单,如部分公司仅披露“由于公司业务需要”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披露不准确,可能引起歧义。少数公司的年报披露“本期改聘了会计师事务所”,但实际情况是,公司于2007年度内履行程序改聘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2007年相对于2006年度并未改聘;另有少数公司表述的改聘是指2008年将改聘,并非2007年变更了2006年的会计师事务所。

  4、披露错误,2007年度改聘了会计师事务所,但年报披露为未改聘。

  5、仍存在股东大会事后“追认”现象,即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会计师事务所即提供年报审计服务,股东大会在年报披露后“追认”会计师事务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中也存在股东大会事后“追认”的情况。

  6、未在2007年报的“重要事项”部分披露变更事务所情况。

  7、未披露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有关信息,只有个别公司说明了与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分歧。

  四、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

  1、明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的,应要求说明辞聘原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如有);由公司提出变更的,应说明改聘原因,并附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书面通知(如有)。

  2、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前,应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就改聘事宜到会陈述意见;若会计师事务所放弃陈述,公司在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予说明。

  3、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变更事宜的沟通过程。上市公司应于董事会会议决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前不少于1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便双方沟通;应明确说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对变更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的主要内容。

  4、原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的沟通。公司公告中应说明原审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是否已就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或计划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参照独立审计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将沟通情况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5、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提议程序。上市公司下一年度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审计委员会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并公告时,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6、严格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在股东大会批准前,公司不得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书。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7、加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事后监管。积极采取“合理怀疑”的监管方式,加强对相关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事后审核,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隐瞒违法、违规及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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