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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所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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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1 14:21:12

上海证券报

  (4)变更事务所与审计费用变动

  上文关于变更事务所的原因中,明确表示考虑审计费用的仅2家公司。审计费用事实上是否因变更事务所而下降?本文对此进行了统计,但部分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可能不仅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还包括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费用,由于公司未注明而无法区分。经查询,2006年、2007年均披露了审计费用的公司48家,其中,2007年度审计费用降低的8家,未发生变化的24家,增加的16家;审计费用降低的,其降低幅度比较低(平均约10%)。由此可认为,降低审计费用并非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考虑因素。

  (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以及与之伴随的对公司重大重组行为,经常可能导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虽然2007年度明确因控股股东变化、重大重组而变更事务所的公司很少,但实际统计发现,83家公司中本期发生或披露将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公司15家,其中13家公司为“ST” 或“*ST”公司。

  (6)变更后的事务所规模及地域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即倾向于聘请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但从本年度变更事务所情况看,地域性特点并不显著,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作为改聘考虑原因之一的只有600289一家公司。相反,一些区域性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更换的较多,而新聘的事务所中,规模及知名度相对较大、分支机构较多的国内事务所较多,如立信、中瑞岳华、中和正信、信永中和、中准、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京都等。

  3、2007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

  根据以上分析,2007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主要有:

  (1)由于政策要求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较多,占全部变更事务所公司的16.8%。

  (2)审计费用对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不大。

  (3)变更事务所的提议方多为上市公司。从上市公司披露的变更原因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很少主动提出辞聘,一般均由上市公司提出解聘。由此可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上多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情况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

  (4)“ST”或“*ST”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较高。

  (5)聘用事务所存在向规模大、分支机构多的全国性事务所集中的趋势。

  (6)“ST”或“*ST”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前后审计意见更可能发生变化。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后“扭亏”的公司达14家,值得关注。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二是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则,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明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且规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第三十六条规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三是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辞聘,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并披露其原因, 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对被解聘的理由有异议,有权向股东大会申诉,同时可要求公司披露,公司也有义务对此进行披露;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差错更正且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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