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已经结束了。笔者认为,今年的《税收相关法律》难度适中,试题结构合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体现了与税收的相关性,并逐渐向税收实践选拔,与以前年度的试题相比。今年的试题更注重考查考生对指定教材中基础理论的理解,新修改、新增加内容的掌握,对实际问题的综合把握。
从试题的分值分布来看,各编所占的总体分值接近第一编40分,第二编68分,第三编32分。从试题的内容上看,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成为考查的重点。另外,为体现与税收的相关性,强化了税收行政和涉税犯罪部分的考核。从试题的难易程度看,除第一编的难度增加以外,其他两编的难度与2003年持平。另外,综合性试题越来越多,很多单项选择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常常是两个以上,要求考生要有多元化思维,要有全局观念,而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从试题结构看,试题分布广,每章都有考题,除第二编第四章没有出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以外,其他八章中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三种题型都有涉及,实体法仍然是考试的重点。符合了“难度加大、理论加深、试题灵活”的试题设计。
具体来说,三编的内容不同,所占的分值比例不同,
考查的侧重点不同,命题特点也各不相同。下面就将各编的命题特点分别予以阐述。
一、行政法律制度
2004年试卷中第一章所占的分值为16分,第二章所占的分值是11分,第三章所占的分值是12分,所以2004年的试题平衡了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加大了对是论的考核力度。通过分析可以看,了第一编的命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注重考查考生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理解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根基,根基不牢固,就无法正确理解法条,领会立法精神。2004年试题中在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出了4道单选题,2道多选题。加强了对第一节、第二节的考核,在单选题中考核了行政法的基础原则、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以及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主体,多选题考核了行政法的渊源。这一章要求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注意对基本原则的掌握、基本概念的理解、基础知识的熟练运用。以单选题第2题为例: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 )
A.相同情况必须相同对待
B.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关人的意见
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D.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动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具体又可以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本题的考点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以及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区别。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2)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在这里要注意对行政活动符合法律的理解以及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区别。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②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③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行政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动机,这是与合法性原则的本质区别。本题的四个选项中,B项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所以它符合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A、C、D三个选项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二)注重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纵向联系的掌握
一是注重考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三个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将三个部门法有机地联系起来。在单选题中,考查的知识点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期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6、7题);多选题考的是税收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第47题)。综合分析题考的是对涉税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考查五个知识点,分别是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行政诉讼证据的取得、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时应遵循的原则(第71-75题)。在这里第7题、第47题和综合分析题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将三个部门法有机地串联起来。以第47题为例。
张某个办个体五金店,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从未申报纳税。张某经营3个月后被群众举报,当地工商局查实后对其进行了罚款300元的处理。当地国税局在事实清楚、依据充足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依法定职权决定对其罚款1800元。张某认为,国税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遂按规定程序上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对此案,上一级国税局可以作出( )的复议决定。
A.维持处罚 B.撤销处罚 C.确认处罚违法
D.变更处罚 E.驳回复议请求
本题考核两个知识点,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任和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行政处罚;二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类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工商局和国税局都对张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 行政机关不管是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还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能否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看两个行政机关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还是不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根据题意,张某既没有营业执照又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且从未申报纳税,应是不同的违法行为。国商局对没办营业执照进行处罚,国税局对没有进行纳税登记、没有申报纳税予以处罚,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解决了这个前提,下一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可以是维持处罚或驳回复议请求。
二是注重考查同一个部门法中对于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所作出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都是在多选题中出现。如第41题、44题、50题。
(三)注重考查税收实务与行政法律制度的结合
从2003年开始,在行政法律制度中首次出现了将税收实务与行政法律制度结合起来的试题。2004年试题中,二者的结合更为紧密,强化了对税务行政的考核,在单选题中,出了两道涉税行政案件的案例分析,一道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即行政复议前置型案件,未经复议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7题),另一道是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第10题)。在多选题中也出了两道与税收有关的试题。另外,综合分析题考查了涉税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上述列举中不难看出,与税收实务的结合是近年来的命题趋势。
二、民商法律制度
2004年第二编民商法制制度的试题与2003年的试题相比,难度比较稳定,分值略有增加。比较空出的特点是“求新”,注重考核新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一章民法、第三章民事诉讼法部门稳中求新;第二章商法部分求新求变。2004年的教材对第四章的内容进行了大幅删减,分值最低。具体来说,第二编的命题特点是:
(一)注重考核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第一章民法在完善了民法体系的情况下,只有广宽没有深度,侧重考核考生对基础知识和基础内容的熟悉和掌握情况,基础知识试题的命题特点是直接依据教材中的某一个知识点题,比较简单。
(二)新知识点成为考核的重点
2004年教材中,第二编的内容变化很大,尤其是民法部门增加了很多内容。
第一章民法中,新内容考了9分的题,有3道单选题和6道多选题。单选题中的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物权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履行不能的含义,多选题中的债务不履行形态,一股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特种买卖合同的种类都是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
2003年教材中,第二章破产法和第三章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的,这些内容成为命题的重点。2004年破产法部分出了12分的题,有一道多选题和5道综合分析题,考查的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及破产申请的效力、破产案件的管辖、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破产企业的接管以及清算组的组成等项目。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部分出了2道单选题、1道多选题、分别考查的是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的倒置,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以及当事人无须举证的事实。
(三)重点依旧突出,但变化很大
在第二编的试题中,第一章的重点依旧是物权法律制度,担保法及合同法的有关内容。第二章重点变化很大,破产法成为重点考查的内容,而以前年度的考试重点——公司法、重要性次之。
三、刑事法律制度
同以前年度试题相比,今后的刑事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略有下降,总体难度有所增加,命题思路变化大。这部分试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累犯、自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主观方面、刑法分则的定罪与处罚、取保候审。其中,累犯、自首几乎年年有考题,是重中之重的内容。从命题思路上看,与教材的变化相协调。2004年教材第三编第一章刑法部分的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更新和完善了第二节分则的内容。偷税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未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得了充实。刑法教材内容变化多,试题的形式和内容也推陈出新,大部分的客观题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试题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实例相结合,加强了涉税犯罪的考核力度。刑事法律制度的命题特点是:
(一)客观题的考核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着重考核实际应用能力
比较典型的试题是第66题:
甲与乙共谋次日杀李某,次日,甲因胃痛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李某。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弄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E.甲与乙共同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本题首先要判断甲与乙共谋杀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甲因胃痛未能前往犯罪地点是属于故意犯罪的那种形态,是犯罪的预备,未遂还是既遂?实际上这道题考核的是两个问题。考生某一个问题为判断二者是否共同这很容易,关键是第二个例题,必须掌握3个知识点,犯罪预备的要领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即遂的要领和特征以及三者之间的界限,在此基础上才能根据题意分析并做出判断,因为乙独自一人杀死李某,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所以乙是既遂,甲因胃育没能前往犯罪地点是预备还是未遂,就要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甲乙已共谋完成,说明已过了预备阶段,在着手实施犯罪的甲因胃痛未能前往出事地点,所以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遂,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是犯罪未遂。
(二)增加了对刑法分则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考核力度,向税收实践靠拢
为了更好的体现与税收的相关性,向税收实践选择,试题中考查涉税犯罪试题增多。单选题出了4道,多选题出了1道。综合分析题出了1道,分值是8分,以35题为例。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构成( )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题主要考查牵连犯的定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购买和出售两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且罪名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就构成了牵连犯。牵连犯的处罚不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定罪处罚,而是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未定罪处罚,所以应该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第206、211条的规定。
(三)直接考核法律条文的规定或以司法解释的内容直接命题,注重考核新知识、新内容
法规部分的内容是教材的补充和延伸,在学习的时候既有助于教材内容的理解,又可以弥补教材的缺憾。与2003年度的试题一样,2004年试题也存在直接按照法规部分命题的情况,但所占的分值比例不大。
来源:中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