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成绩合格者的报考资格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符合条件者,由市考试指导中心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附件2、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月21日10:00至3月7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报名流程如下:
1、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址:
http://www.testcenter.gov.cn
2、点击“网上报名”栏目→选择《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用A4纸从网上双面打印一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单位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