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襄人考[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1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和“建筑工程评估基础”5个科目。
二、报名条件
(一)报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一)首次参考人员
首次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资格证、聘书等)原件,经当地财政部门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上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可复印,A4幅面,贴与上年度准考证一致的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原准考证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注意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三)免试科目考生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须经市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省属在樊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7年5月8日——5月22日
(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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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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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 |
下午 |
14:00—17:00 |
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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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 |
上午 |
9:00—11:30 |
经济法 |
|
下午 |
14:00—16:30 |
财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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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
上午 |
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
下午 |
14:00—16: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五、考试题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