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渝人考[2007]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部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1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2006〕13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7年4月23日─5月15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
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
9月7日 |
下午 |
14:00—17:00 |
资产评估 |
|
9月8日 |
上午 |
9:00—11:30 |
经济法 |
|
下午 |
14:00—16:30 |
财务会计 |
|
9月9日 |
上午 |
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
下午 |
14:00—16: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㈡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㈢ 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1.考试报名条件: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人应符合考试报名条件㈠的内容。
2.报名应提供的材料:
⑴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⑵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⑶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证明。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表:
|
专业 |
专业
代码 |
级 别 |
级别
代码 |
科 目 |
科目
代码 |
|
资
产
评
估
师 |
05 |
免试建筑工程类 |
4 |
资产评估学 |
1 |
|
经济法 |
2 |
|
财务会计学 |
3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4 |
|
02 |
免试机电设备类 |
4 |
资产评估学 |
1 |
|
经济法 |
2 |
|
财务会计学 |
3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5 |
|
03 |
免试财务会计学类 |
4 |
资产评估学 |
1 |
|
经济法 |
2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4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5 |
|
04 |
免试经济法类 |
4 |
资产评估学 |
1 |
|
财务会计学 |
3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4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5 |
|
01 |
全科类 |
5 |
资产评估学 |
1 |
|
经济法 |
2 |
|
财务会计学 |
3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4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