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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开展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www.canet.com.cn

2007-1-26 12:53:54

中国会计网

 

川注协[2007]6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5]187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近期开展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属我省所辖范围内截至2006年12月31日之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含截至2007年1月31日止省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已办理完转会手续,正式转入我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属本次年检对象,应参加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

  年检期间,已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转出但尚未在省注协正式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时间自2007年2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三、年检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是否超过70周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足额交纳会费。

  四、年检程序

  凡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首先写出本年度执业的工作小结(要求在500字以上),并认真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后,经本人签字、盖章后交所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签署意见,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在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填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后,应在审查其内容后代表资产评估机构签署意见。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不签署意见或签署不同意年检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同时附上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书面意见。

  评估机构应对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和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连同参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装订成册一并报送省注协。

  办理年检需报下列资料:

  (一)评估机构年检专题报告;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1);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附件2);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2006年度执业的工作小结;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提供有效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七)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4);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统计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5)。

  五、年检材料的审查

  我会将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我会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或处理、处罚的评估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六、年检情形的处理

  我会对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并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相应栏目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撤销注册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其改正,在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并暂时代管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予以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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