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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级会计实务相关会计新准则学习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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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12:42:16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郑庆华,根据指南定稿编写2006。11。20)
  
 
一、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的概念: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在理解会计政策时,要注意:会计政策包括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核算的基础(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可选择性变小)。
2.可以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下列两种情况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例如,财政部有关法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下列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比如,以前租入固定资产属于经营租赁,本次租入固定资产属于融资租赁,两者有本质差别,分别差异不同方法进行处理,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交易,比如企业本期新增了期货交易业务,应按相应办法进行处理,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对不重要的交易,比如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由五五摊销法改为一次摊销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会计政策变更一般情况下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对不重要的交易也采取追溯调整,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明确规定不重要的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就不用进行追溯调整了。 
 4.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思路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比如,在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将由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变为执行新准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已作了相关规定,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通俗地说,就是可追溯的要进行追溯;不能追溯的就不追溯,采取未来适用法。
 
5.追溯调整法的运用
(1)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2)追溯调整法在会计处理时有四个步骤:
①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项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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