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审计法》其中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并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整合审计成果,提升审计的效率和层次,市审计局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进行制度规范,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不论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还是部门(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涉及预算执行单位的,审计实施都纳入指导意见规范对象。
指导意见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定位是:以效益性、真实性、合法性三者结合为主要目标,把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衡量财政支出效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指标。通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促进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不断规范预算管理行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指导意见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提出10个方面需要关注的内容,具体包括:上一年度审出问题的纠正、整改情况;部门预算的编制、批复、执行和资金拨付情况;专项资金(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情况;行政部门(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项目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重点关注人大批准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上年度预算资金结存与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资产、人力、信息等资源的损失浪费和低效问题,相关财政政策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四个方面。同时对一级预算单位和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审计着力点进行了分别设计。这一做法既体现了新修订的《审计法》精神,更是对该局审计业务管理的创新,规范了不同审计业务部门、不同审计组在不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的审计行为,实现了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果的有效整合。同时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该局审计工作报告的年度筹划提供了可能,改变了每年实施财政同级审的同时匆忙搜索审计工作报告素材的境况,实现了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目标价值。
为确保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取得实效,指导意见对审计方法和成果运用提出了建议。要求以对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要审计方法,从人大批准的、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入手,围绕预算检查预算执行和预算差异情况并进行审计分析,同时抽取部分预算支出项目进行延伸审计,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既要从总体上把握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又要从个体上解剖预算项目执行效果,从款项来源到拨款直至用款和效果情况。同时强调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灵活运用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及有关审计软件,不断完善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提高计算机的运用水平,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要求树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观念,将年度审计工作与“两个报告”联系起来,提高审计人员洞察问题的敏锐性和选择审计重点的敏感性,要善于将分散的、孤立的问题归结起来,从体制上、宏观上、制度上把问题查深查透,实现审计成果的再利用和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