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昆明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2006年我市须完成173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分为建设资金、危房修缮补助资金、办公用品及家具配置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四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省承担50%、市级和和县(市)区按50%的比例配套。同时,市委、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完成173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启动由市县两级共同投资建设其余224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办法》明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开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项目投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局每月向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和运行等情况。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减查。
昆明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