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8-17
为进一步加强彝州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好地方财政经济秩序,经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第四章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标志着该州的审计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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