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新法对公司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工作有那些规定?
答:新法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是新法增加的内容,要求公司必须依法配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从法律的高度分清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公司的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时,通过对公司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根据所掌握的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3、新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验资和审计鉴证服务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新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除上述规定外,新法还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新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新法之所以增加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会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会使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人,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会使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人造成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新法第21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业务报告,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14、如何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市场管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业?
答:今年是新法施行的第一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鉴证服务,减少外部干预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业的影响,加强中介服务市场引导和管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财政厅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于近期与省工商局有关处室一道,在昆明召开了“实施新《公司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会议”,会上省财政厅和工商局的有关领导都作了重要讲话,财政厅分管领导、助理巡视员、协会会长龙文学、秘书长克明要求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强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坚决反对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治理中介服务市场的“约法三章”和“六条禁令”。
约法三章: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时,必须诚信为本,保持良好的行业形象,不准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保证执业质量,不准向客户领导和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也不准搞回扣、分成等;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准接受客户的宴请和商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客户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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